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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託簡介(一)

美國信託簡介(一)

許多台灣朋友會以為只有有錢人才會成立信託,但在美國社會,成立信託是相當常見的,基本上只要資產總額有超過6萬美金以上,就會有成立信託的綜效。許多人會以為成立信託是為了節稅,但事實上信託成立的最大目的是進行資產保存,並且能按照受託人的意願來管理資產,這樣的架構對於家族傳承來說是相當重要的,除此之外也是希望當人走了之後財產能避免進入遺產驗證(Probate),讓繼承人能儘早取得遺產。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美國信託:

美國信託簡單來說可以從所有權及撤銷權兩個部分來做探討:

若信託的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的處分權利,這樣的信託稱為「授予人信託」(Grantor Trust),由於信託委託人對資產仍保有處分的權利,故稅法上仍會把信託資產視為個人財產,因此授予人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所得是併入委託人所得進行課稅。相對的,如果信託的委託人放棄對信託財產的處分權利,代表這個委託人對這個信託資產已經不具有控制力,故稅法上會把這個信託資產視為一個獨立的課稅主體單獨課稅。

信託是由委託人所設立,那信託設立之後是否可以撤銷?如果這個信託是可以進行撤銷的,我們稱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由於委託人保有撤銷信託的權利,也就是對該信託仍保有控制權,所以稅法認為該信託資產仍屬於委託人所有,因此該信託資產的所得同樣跟「授予人信託」一樣會由委託人來繳納,未來如果委託人過世後,該可撤銷信託就會變成委託人的遺產。如果資產的委託人無法撤銷信託,這樣的信託稱為「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由於委託人對該信託已經沒有控制權,所以信託不會被當成委託人的財產,信託期間所發生的所得自然不需要由委託人來繳納,未來委託人過世後,該信託財產也不會變成遺產。

很多人會以為不可撤銷的非授予人信託不會讓信託人繳到所得稅及遺產稅,但要特別注意,如果信託被當成一個獨立的稅務主體,當信託的年度所得超過USD 14,451以上,該信託的所得稅稅率會直接跳到最高的37%,這是在進行信託規劃時要特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