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出資的實務困境
- 2024-11-20
- 企業稅務類
- 謝宗翰
勞務出資的實務困境
2015年我國公司法新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首次將「勞務出資」入法,當時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讓新創公司有更靈活的募資彈性,也希望透過勞務出資的方式讓新創團隊在面對資本家時,其股權不會被過度稀釋,然而近年來雖然台灣的新創發展日益蓬勃,但實務上採取勞務出資的新創事業卻越來越少,這是什麼原因呢?本文將簡要介紹目前勞務出資可能面臨的實務困境,也希望新創團隊在採取勞務出資前要先仔細想清楚。
勞務出資的課稅原則是勞務提供者取得公司股票之當年度,即視同所得實現,必須計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但因為新創公司剛成立,這些股票實際上沒有市場的交易價值,因此財政部在104年曾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務出資,在股票閉鎖條件解除前暫不課稅,換言之,如果章程中有規定勞務出資之股份有閉鎖期間,則必須等到閉鎖解除後才視為所得。這項規定其實只是延緩課稅,而非免稅,雖然法令並未限制閉鎖期間之長短,因此理論上若閉鎖期間訂為99年,則勞務出資者可能一輩子都不須繳稅,但這也代表創業者的股權一輩子都無法處分,這顯然非一般新創事業所樂見的。
除此之外,勞務出資實際上是提供勞務之對價,在會計處理上,一般會以「預付費用」入賬,隨著勞務之提供,分年攤銷為成本費用。由於勞務出資在閉鎖期間內不課稅,在衡平原則下,當年度所攤提的成本及費用在稅務上也不應該做為所得之扣除項,但許多新創公司不明白這個道理,並未進行稅務調整,這可能會衍生許多的稅務爭議。
依照公司法356-3條之規定,勞務所沖抵之股數(亦即該勞務之價值)僅需全體股東同意即可,而不像技術入股須經第三方鑑價公司進行鑑價,換言之勞務的價值只要全體股東說好就可以了,這在對外募資上其實會衍生很多問題。首先勞務出資就是要讓沒有辦法出錢的股東可以拿到股票,這種情況多半出現在初創階段,這個時期的股東多半是原始股東,所以大家要達成協議很容易,而創業團隊也透過這種方式來提高自己的股數,減緩多輪增資後的稀釋問題,但換個角度來說,對投資人來說,公司的資本結構中有很大的比例是來自於無形的勞務,而這項勞務的價值又沒有經過外部單位驗證,這就好像我要買一輛車,但價格硬是比行情多20萬,只因為賣家說這輛車開了會長壽一樣,試問讀者會買單嗎? 正因為勞務出資的價值通常被認為欠缺公允性,因此在股權募資的過程中,勞務的價值容易被機構法人從企業估值中拿掉,使溢價降低,創業團隊其實討不到便宜。
勞務與技術最大的差別在於勞務無法與勞務提供者分割,但技術卻是可以登記在給公司,由公司自行運用。舉例來說,一個廚師以勞務出資取得某間餐廳50%的股權,條件是要幫餐廳炒3年的菜,試問如果這個廚師中途離職,原先承諾的勞務還有價值嗎?但技術不一樣,如果這個廚師把他畢生所學寫成一本食譜,並將食譜登記給公司,即使未來廚師離開了餐廳,後續接手的人同樣可按照食譜炒出相同味道的菜,這種才是技術。正因為勞務是跟著人走,而人無法被公司擁有,因此勞務的未來不確定性其實相當大。
創業最怕的就是股東吵架,感情好的時候什麼都可以隨便,紛爭出現的時候即使一塊錢都可以爭得你死我活。很多公司出現股東糾紛經營不下去就會選擇解散公司,股東把資產賣一賣各自拿回屬於自己的部分,但勞務出資如果尚未攤提完畢(勞務還沒履行完畢),因為公司已經要結束了,勞務勢必不會再繼續,雖然預付費用是屬於資產,但實際幾乎沒有任何變現的可能,因此就會直接變成損失,由全體股東來承擔,,對於沒有出錢的股東來說可能沒差,但對於有出錢的人來說心裡一定會不好受。
上述四種情況是新創團隊在進行勞務出資時須審慎思考的問題,雖然勞務的持續性可透過契約內容進行保障,但勞務的使用與一般實體資產的使用畢竟不同,我們常說「綁得住人,但綁不住心」,一個無心上班的員工,留下來基本上也無法為公司創造價值,正因為這種不確定性,讓很多外部投資人始終對有勞務出資的公司抱持戒心,而這或許也是近年來勞務出資不再盛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