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農地贈與應注意事項

農地贈與應注意事項

農地贈與應注意事項

許多人以為農地只要符合農用規定,在移轉或贈與時就可以免課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然而這樣的觀念其實不全然正確,首先依據土地稅法§39-2的規定,要符合農地移轉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以下要件:

  • 移轉對象須為自然人
  • 移轉後土地仍需繼續維持農業使用

由於農業發展條例§33明文規定,除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農業研究機構外,私法人未經許可不得承受耕地,所以土地稅法特別規定要符合農地免課土增稅的前提是移轉對象必須是自然人。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20之規定,要符合農地移轉免課徵贈與稅,須符合以下要件:

  • 移轉之土地必須供農業使用
  • 受贈人須為民法§1138所定之繼承人
  • 受贈後五年內仍需持續供農業使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中較為特殊的是免課贈與稅的情況僅限於贈與符合規定之農地給具有民法繼承權之繼承人為限,換句話說,如果是贈與給不具有民法繼承權之其他人,則不符合免課贈與稅之要件

實務上有發生一件很有趣的案例,某位父親以自有資金向無親屬關係的第三人購買有農用證明之土地,並指定將土地登記給自己的女兒,該筆土地移轉給女兒後仍繼續維持農業使用。該父親認為自己是贈與農地給女兒,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20之免課贈與稅規定,殊不知事後遭國稅局以漏報贈與稅進行補稅及裁罰,該名父親百思不得其解,這樣的贈與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在解析這個案件時,我們必須從根本的立法精神來看,遺產及贈與稅法§20關於贈與農地免稅的情況是指「贈與人原本在該土地上進行農業使用,嗣後將該土地贈與給繼承人,使其能夠繼續做農業使用」,又依據民法§406之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在本案例中,父親是用自己的錢買地,但登記在女兒名下,這種情況實際上是遺產及贈與稅法§5所謂之「視同贈與」,再就土地登記上看起來其實是女兒買地,由父親來付款,而非父親贈與自己的農地給女兒(因為土地自始自終都不曾登記在父親名下),因此國稅局認定父親是用自己的資金幫女兒買地,其贈與標的為「購地資金」而非土地,所以不符合免課贈與稅之要件。

幫子女購買農地並非不行,但若要符合免納贈與稅的規定,首要條件是該農地必須是父母所擁有的,亦即土地權狀上原所有人必須是父母,以上述的案例為例,如果一開始父親買地的時候有將土地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土地過戶辦竣後再贈與給子女,就可以符合免納贈與稅的優惠,換句話說,因為求快而便宜行事,反而還自己多繳了一筆原本可以省下來的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