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Section 1202-合格小型商業公司股票

Section 1202-合格小型商業公司股票

Section 1202-合格小型商業公司股票

新創公司的初始產值相較成熟型的公司來說雖然較低,但新創公司相對也具有比大型公司更高的營運彈性,這代表著新技術、新想法及新商業模式較容易導入,對於產業發展來說,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然而新創公司由於規模小、商業模式尚不穩定等先天問題,所以新創公司的陣亡率也非常高,許多國家為了培植新創企業的發展,會提供諸多的租稅優惠,今天這篇文章就來介紹美國稅法中一項對於新創事業發展相當正面的規定。

早在1993年美國稅法就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商業提供投資上的租稅獎勵措施,在稅法Section 1202中有規定若個人投資符合以下規定之小型商業公司股票,在持有至少五年後出售,其資本利得有條件免稅。這邊所指小型商業公司股票(Qualified Small Business Stock, QSBS)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所發行之股票:

  • 登記於美國之C-corp所發行之股票(旅館、餐廳、金融保險、房地產、農業、礦業公司不適用)
  • 該股票必須是股東以資金、資產或提供勞務為對價所取得
  • 公司資產在發行股票時不超過USD 50,000,000
  • 公司80%的資產需用於屬於積極性(Active)業務使用

Section 1202到目前為止共經歷三次修正,每一次的修正都使其稅賦優惠更加顯著,然而每次的修法都採不溯及既往,因此投資人到底能夠取得多少的所得減免,須取決於該股票的取得日而定,以下簡要說明不同時期取得股票之優惠內容:

  • 取得期間:1993/8/11-2009/2/17

這段期間所取得之QSBS,若投資人在出售時已持有股票超過5年,則在資本利得USD 10,000,000以內或調整後股票成本10倍內,當中50%的資本利得可免予計入所得,但未計入的部分仍未面臨7%的最低稅負(AMT)。

  • 取得期間:2009/2/18-2010/9/27

這段期間所取得之QSBS,若投資人在出售時已持有股票超過5年,則在資本利得USD 10,000,000以內或調整後股票成本10倍內,當中75%的資本利得可免予計入所得,但未計入的部分(25%)仍未面臨7%的最低稅負(AMT)。

  • 取得期間:2010/9/28之後

這是目前Section 1202最新也最優惠的規定,投資人於2010/9/28後所取得之QSBS,在出售時若持有股票已超過5年,則在資本利得USD 10,000,000以內或調整後股票成本10倍內,全數之資本利都可免予計入所得,同時該免稅部分亦不需計入AMT及NII課稅。

出售QSBS的資本利得只有在限額範圍內才可享有租稅優惠,若資本利得超過限額,則超過的部分尚須按28%稅率課稅。另稅法亦有規定,雖然Section 1202要求投資人持有QSBS至少須達五年才可享有租稅優惠,但如果投資人持有期間雖未滿5年,但在處分原股票後的60日內將處分收益重新投資符合資格的QSBS股票,則之前的持有期間仍可併入計算。

新創公司除了可善用Section 1202的規定來吸引投資人之外,亦可透過Section 83(b) election 來降低未來的可能稅賦。很多新創公司會透過「認股權(Stock option)」發行「限制權利股(Restricted stock)」給員工的方式來攬才,依據美國稅法之規定,股票取得人是在所有限制條件解除後,所得才算完全實現,因此並非單純以授予股票日來作為課稅時點。然而若納稅義務人預期該股票未來價值會上漲,而且有把握未來能確定取得這些股票(滿足各種限制條件),那稅法允許納稅義務人在取得股票當時(grant date)就先以當時的公允價值計算所得課稅,用以降低未來的潛在資本利得。由於出售QSBS若要適用租稅優惠,需有5年持有期間的要求,利用Section 83(b) election可讓持有期間的開始日提前到授予日(grant date)而非股票實現日(vesting date),讓股票持有人能更快滿足5年持有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