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京群島VISTA控股架構
- 2024-10-15
- 其他財經
- 謝宗翰
維京群島VISTA控股架構
傳統信託的運作核心概念是採取「委託人中心主義」,信託資產的管理及運用很大程度上是掌握在委託人手中,藉由委託人的忠實管理來為受益人謀求最大福祉,然而這樣的運作架構也代表著受託人必須放棄對資產的控制,對家族傳承來說會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英屬維京群島於2003年推出「英屬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rgin Island Special Trusts Act, VISTA)」,透過限縮受託人權限的方式來提升委託人對信託資產的影響力,這項法案有效地幫助受託人達到資產隔離,同時仍保有對資產的控制權,因此海外相當多富豪會利用VISTA信託架構來進行資產傳承規劃。
傳統上當委託人把資產交付信託後,理論上資產的所有權就移轉到受託人名下,而除非信託條款有特別約定,否則資產的運用及管理都是由受託人來執行,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資產已自委託人身上脫離,債權人自然不得對其進行追索,這就是俗稱的「資產隔離」。在VISTA信託架構下,委託人仍須將資產交付予受託人,但信託資產僅限於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BVI)之控股公司股權,而受託人僅具有信託的「行政管理權」,不具有控股公司之投票權利,雖然受託人仍可依信託契約被賦予處分信託資產的權利,但設計上會約定受託人在執行處分權時,仍須事先取得委託人或信託保護人等特定人士的同意,同時VISTA信託法案賦予委託人決定該控股公司(俗稱VISTA控股公)董事的任免權,在這樣的架構下,雖然信託資產已脫離委託人,但委託人仍可透過決定控股公司董事的方式來保留對信託資產的控制權,這是VISTA信託的最大特色。
長期以來BVI就是以提供離岸金融服務著稱,許多在此地註冊登記的公司都是屬於不具有實質營運的控股公司為主,而VISTA法案其實就進一步去強化該地區控股公司的競爭力。由於VISTA法案限制信託資產只能是在BVI註冊之控股公司股權,因此實務操作上會將委託人所擁有的資產(例如:家族公司股權、不動產、上市櫃公司股票等)改由這間BVI控股公司來持有,再將這間公司的股權交付信託,此時這間BVI控股公司就形成所謂的「信託載體」,而我們都知道許多富豪長期以來都是透過註冊於BVI的離岸公司來進行控股及金融投資,而這些公司就是VISTA架構下所能交付信託的標的。
如果委託人仍不想將資產交付給第三方受託人,則可自己成立一間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來擔任受託人,在VISTA架構下,並沒有規定受託人必須是BVI當地的持牌信託公司,這意味著可透過架構PTC的方式來自己管理自己的資產。與其他歐美國家相同,VISTA同樣允許在信託架構中增加「信託保護人」機制,用於監督受託人,同時也可在信託契約中明定特殊情況下,關於信託資產的處分及運用必須事先取得信託保護人之同意,換言之,委託人同樣也可透過信託保護人來間接控制信託資產。
雖然從家族傳承及資產控制的角度來看,VISTA架構確實相當具有吸引力,但由於BVI仍屬於低稅負地區,在國際反避稅浪潮下,未來所面臨的跨國稅務風險會越來越高,依據我國財政部的函釋規定,設立於低稅負地區的信託屬於CFC的課稅範圍,相關的稅負成本也是讀者在進行規劃時必須審慎思維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