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Section 1256規定

Section 1256規定

Section 1256規定

在選擇權交易中有一種相當有名的選擇權模式叫做「跨式選擇權(Stradle)」,這種操作方式的概念是在價格會有劇烈波動時同時買進(或賣出)一個買權及賣權來極大化利潤,由於兩個選擇權的方向是相反的,因此跨式操作也具有規避風險的目的。然而這樣的操作概念也同樣可用於稅務規避上,投資人可藉由連續操作多個跨式選擇權來達到遞延所得,同時將短期資本利得轉換成長期資本立得的效果,因此美國國會為了阻絕這樣的避稅效果,在稅法中特別訂定了Section 1256條款,用以防止納稅義務人透過操作特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進行不當稅務安排。

理論上金融商品交易的所得是要在實際處分時才算實現,換句話說是在處分後才進行課稅,但Section 1256則是規定符合規範的特定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若持有人在年底時仍未出售,則必須按照市價(Mark-to-Market)計算損益進行課稅,這邊所指的特定合約,包含以下幾種:

  • 期貨合約
  • 選擇權合約
  • 外幣期貨合約
  • 股票期權
  • 指數期權

若投資人持有上述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年底時一律視同已經處分該金融資產,並按照年底市價來計算損益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納稅義務人除在F-1040表中須填報相關所得,另需額外填報F-6781表。Section 1256除了依照市價計稅外,另有一項特殊之規定,那就是無論該金融資產的持有期間長短,依照市價所計算出來的所得,當中之60%一律視為長期資本利得;40%則視為短期資本利得,若依照市價計算為損失,則相關損失可後抵未來三年之所得。

雖然Section 1256看似強制納稅義務人提前去繳稅,但實際上若操作得宜,Section 1256反而還有一定程度的節稅效果,為什麼呢? 因為依照美國稅法之規定,處分持有一年以下資產的資本利得(短期資本利得)是屬於一般所得(ordinary income),須與其他所得合併課稅,其適用之稅率最高為37%,但如果處分的是持有超過一年以上的資產,其處分利得則屬於長期資本利得,適用稅率為(0%,15%,20%)。由於大多數衍生性金融資產都是一年內到期,所以若是按照正常的課稅邏輯,這些金融資產的處分利得應該都會屬於一般所得,但透過Section 1256,卻會有60%的部分會變成適用稅率較低的長期資本利得。

對美國稅務有所認識的讀者對於洗售(Wash-sale)交易的規定應該都不陌生,依據規定如果金融商品於賣出日其前30日及之後30日(合計61日),購入相同的金融商品,則當次之處分損失在稅務上不予承認,我們都知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多半是屬於短天期,理論上有相當高的機會變成洗售交易,但好消息是因為Section 1256是依照市價(Mark-to-Market)預先認列尚未實際發生之所得,其課稅概念與洗售原則相同,因此可排除洗售原則不得認列交易損失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