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棄籍稅
- 2024-09-08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美國棄籍稅
美國是一直是台灣人主要移民的國家,除了因為台美的特殊歷史淵源之外,也因為美國擁有全球最強的國力及市場,然而若從生活成本(包含稅賦、法令及社會福利等)來看,美國的條件並不見得比台灣好,特別是在FACT及FBAR制度上路後,美籍人士(包含綠卡持有者)在全球的金融帳戶原則上都必須要向美國政府揭露,而這些規定不只衝擊美籍人士的資產隱匿性,連帶也提升他們在其他國家開設金融帳戶的困難性,因此近年來有許多美籍人士就選擇直接放棄美籍身分。
然而跟美國政府分手是要支付一筆分手費的,這就是坊間常聽到的「棄籍稅( Expatriation Tax)」。由於美國的所得稅稅率以全球標準來說並不算低,且又是採全球課稅,因此美國政府擔心有心人士會藉由放棄國籍的方式來規避稅賦,因而在2008年立法規範放棄美國籍或永久居民身分者須進行稅務上的資產清算計算所得課稅。該立法內容大致為:一個美國公民或符合條件的綠卡持有者,一但放棄其公分或永居身分,則視同在放棄當日處分其名下所有資產,因此IRS要求放棄美籍或率卡者須以放棄當日的資產市值扣除其原始取得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並依此核課所得稅,這就是棄籍稅的由來。
若本身是美國公民,則放棄公民身分時都必須向IRS填報F-8854,但若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則需另外計算棄籍稅(換句話說若無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無須繳納棄籍稅):
而棄籍稅的計算方式按照棄籍前一天資產的市值(Mark-to-Market)扣除其原始取得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同時稅法規定每人最多可享有USD 821,000 (2023年)的免稅額,若扣除免稅額之後仍有所得,就需要繳納棄籍稅。而依據美國稅法之規定,資產持有期間在一年以下者其資本利得為普通所得(ordinary income),稅率適用一般所得稅稅率(10%-37%);若資產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以上,則該資本利得為長期資本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其適用稅率為(0%,15%,25%),因此在計算棄籍稅時另需考慮資產性質及持有期間。
由於棄籍稅的稅基是來自於擬制所得,亦即該所得實際尚為實現,而要針對還未實現的所得先去繳稅就法治精神來說是有侵害人民權益的情勢,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有應納的棄籍稅,可在填報F-8854時同時向IRS申請延期繳納,而這邊所指的延期繳納可分成兩種狀況:
所謂的合格遞延報酬項目是指,該所得在除籍日時尚為實際支付,但未來會由美國人、美國企業或美國稅務居民支付,由於美國人支付報酬給外國人,支付方給付報酬給外國人需進行就源扣繳,而棄籍者由於已經非美國人,所以未來相關的報酬必定會被扣到稅,因此可選擇在計算棄籍稅時將該項目排除,等到未來實際領取時再繳納所得稅。
至於不合格遞延報酬項目則是指,未來支付方並非美國人,因此IRS無法確認相關所得是否會繳稅,在這種情況下,該尚未領取之報酬仍須計算棄籍稅,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確實繳納困難,則在提供十足擔保的情況下,可向IRS申請等到報酬實際發生時(資產實際處分時)再繳納稅款及利息,而緩繳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實際處分日或擔保品到期日兩者較早者。
若僅是放棄美國綠卡,則只有在過去15年當中有超過8年符合永久居民的身分才適用棄籍稅的相關規定。然而這邊要特別提醒讀者,雖然美國移民法對於永久居民並無「移民監」的硬性規定,但實務上如果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太久(通常是超過半年),當再次入境美國時,美國海關可能會認為該永居者已經沒有長居美國的意圖,因而要求當事人直接放棄綠卡,雖然這並非出於本人自願,但仍構成棄籍的事實,在稅務上同樣可能會有棄籍稅申報的問題。
雖然只要具有美國公民身份者,當放棄國籍時原則上都會面臨棄籍稅,但針對未成年的美國公民則有例外規定如下:
若有符合上述兩個條之一者,雖可豁免計算棄籍稅,但仍須填報F-8854表進行申報。
是否棄籍應做完整的思考,一般來說若棄籍後仍在美國有資產或商業行為建議切勿貿然棄籍,主要原因在於棄籍之後,若不符合居留期間測試,則稅務身份將變為非稅務居民,除了遺產稅的免稅額將大幅降低外,年度期間的所得也可能會直接面臨30%的withholding,這些都是需要審慎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