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各州稅務居民認定原則
- 2024-07-21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美國各州稅務居民認定原則
有些人常說「中華民國萬萬稅」,但其實美國稅才是真正又多又複雜,美國除了有統一的聯邦稅之外,各州都有各自的州稅,每個州的稅務規定也都不同,而美國這麼大,跨州間的移動其實相當常見,有些人夏天的時候可能住在加州洛杉磯,冬天的時候就搬去隔壁的內華達州,也有很多人是在加州出生,去華盛頓州念書,最後在伊利諾州找到工作,對身為台灣人的我們來說,在不同縣市移動及工作是很正常的事情,也不會產生任何稅務上的困擾,但在美國卻會因為所在州別的不同而面臨不同的州稅負擔。
雖然美國有多達50個州,但好加在各州所得稅的計算原則上都是以聯邦稅表的所得內容為基礎去做調整,一般情況下差異不會太大,但聯邦稅有Resident及Non-resident的差別,州所得稅也是一樣。美國聯邦稅的稅務居民認定是依照身分(公民及綠卡)及居住期間(183天),美國各州則雖然對Resident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上是以該州是否為納稅義務人的住所(domicile)來決定。
住所(domicile)與居所(residence)在法律上的意義不同,住所的定義是指:
而居所僅是一個特定時間、暫時性的居住地點,概念上domicile比較像是一個主客觀上都認定的永久住家,因此一個人在同一個時間只會有一個domicile但卻可能會有很多個residence,雖然許多州在決定是否為稅務居民時,同樣也會參酌一年內是否居住超過183天,但最主要還是看當事人的domicile是否在該州而定。然而意圖永久居住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因此實務上會考量當事人的經濟活動是否主要發生在該州,以加州為例,該州對於稅務居民的定義為” An individual who is in California for other than temporary or transitory purposes, or domiciled in California but lived outside California for temporary or transitory purposes.(因非臨時或暫時目的而居住在加州的個人,或居住在加州但出於臨時或暫時目的而居住在加州境外的個人)”,而所謂的非臨時或暫時則是是否有駕照、是否經常往返、是否有親屬住在當地等作為判斷,曾經實務上有遇過案例,某位具有美籍身分的台灣人早年居住在加州,後來搬回台灣居住,返台前把加州的房子賣了、銀行帳戶也關了,同時也註銷了加州的駕照,但隔年加州政府還是要求這位台灣人用稅務居民的身分報稅,因為加州政府發現他每年暑假都會回加州找朋友,因而認定他跟加州仍有高度連結。雖然如何判定仍須視具體個案而定,但基本上實質居住(經濟活動)要件包含:
美國有七個免繳納個人所得(州)稅的州,包含了:
另外有兩個較為特別的州,分別是新罕布夏州僅對個人股利及利息所得課稅以及華盛頓州僅對資本利得課所得稅,其餘的41個州都跟聯邦一樣採屬人主義,對稅務居民進行全球所得課稅。居民進行州際間移動其實很常見,很多住在內華達州的人,可能平時是在加州工作,為了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有些州會與其他州訂有稅務優惠(tax reciprocity),其概念跟我們的國際租稅優惠雷同,若兩個或多個有締約的州,其各自的州民若有跨州工作,已向其他州繳納的州稅可在原州扣抵,或直接免納其他州的來源所得稅。
由於不同州的稅率不同,因此會驅使人民搬遷到稅率較低的州居住,近年來許多加州富豪會搬去德州,稅負差異就是主要的考量。事實上在後疫情時代,越來越多美國公司允許員工遠距上班,這代表工作地點與居住地點的界線越來越模糊,美國有些州為了避免人民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規避州稅,允舉雇主對遠距工作者的薪資進行所得稅預扣(withholding),由於非稅務居民的扣繳稅率通常比較高,這可能會讓遠距工作者繳納更多的所得稅。
最後我們要提醒讀者,本文所談到的州稅僅限於個人所得稅,有些州雖然沒有個人所得稅,但卻有很高的財產稅(例如德州),有些州雖有個人所得稅,但企業在外州或國外的營利所得卻免稅(例如德拉瓦州),因此在考慮居住或營運地點時,還是先完整了解各州規定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