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Built-in gain tax介紹

Built-in gain tax介紹

Built-in gain tax介紹

Built-in gain tax又稱BIG tax,是為了防止C-corp利用S-corp穿投實體(pass-through)特點來規避資本利得而設計的特殊稅制。

C-corp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營業實體,在稅務上採取兩階段課稅,當C-corp年度結算時有利潤,該部分需先繳納21%的聯邦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完稅後的盈餘若分配給股東,收到股利的股東需再繳個人所得稅,從經濟實質的觀點來看這樣的規定常被認為是重複課稅,因此美國稅法在C-corp的架構下,又另外設立一種特別的課稅身分,即俗稱的S-corp,該種公司原則上不課公司所得稅,而是將盈餘直接pass-through到股東個人身上繳稅。

C-corp若有折舊性資產,當未來出售時,其資本利得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因此腦筋動得快的人就會想說那直接把C-corp轉換為S-corp問題就解決了,因為S-corp原則上不課公司所得稅,而是回歸到股東個人身上,因此當S-corp實際處分折舊性資產時,若該資產是屬於Long-term capital asset,其還可適用稅率更優惠的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了限縮這種稅務規避的操作,稅法規定,若S-corp出售折舊性資產時,除非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否則都必須課徵21%的聯邦所得稅:

  • 該S-corp從未成為過C-corp
  • 該折舊性資產之出售是在成為S-corp後的五年後才發生
  • 公司能明確證明該折舊性資產之處分增值是在成為S-corp以後才發生的
  • 公司能證明該折舊性資產是在成為S-corp之後才取得的
  • 所有unrealized built-in gain已經在之前年度全部被認列且課稅

Built-in gain是指折舊性資產在C-corp階段之增值,具體而言是以C-corp選擇轉換成S-corp當天的公允市值為基礎,按當時的帳面價值進行計算,舉例來說,若A公司選擇在2024/1/1轉換成S-corp,當日公司帳上有一棟房屋,1/1的市價為USD 500,000,若該房屋之帳面價值為USD 150,000,則built-in gain為USD 500,000- USD 150,000= USD 350,000。由於該筆房屋實際上尚未出售,因此該built-in gain視為未實現(unrealized built-in gain),暫時不須繳稅,而是等到日後S-corp實際出售時才繳21%的公司所得稅。

然而在稅務規劃上,仍有一些合法可以降低BIG tax的手法,以下將簡要介紹其操作原理:

  1. 稅務上提前認列built-in gain:若公司當年度也有built-in loss,則可提前認列built-in gain,由於課稅所得額是以淨額計算,因此利得可與損失相抵。
  2. 善用C-corp的結轉數:依據稅法Section 1374(b)(2)的規定,任何結轉來自C-corp的虧損遞延數都可以offset BIG tax,例如:C-corp的非營業稅損失(NOLs)、資本損失(capital loss)及各種稅務扣抵額。
  3. 在C-corp轉換成S-corp生效前宣告股東分紅來增加built-in loss:由於C-corp的虧損可以結轉抵銷built-in gain,因此可以在轉換為S-corp前先行宣告股東分紅來提高支出,創造虧損,等到成為S-corp之後再發放。
  4. 將資產出售規劃成同類資產交換(like-kind exchange):同類資產交換除非有收到boot,否則稅務視為交換,所以不會觸發BIG tax。
  5. 移轉公司股權而非直接出售固定資產:若公司的價值主要由該不動產所組成,可考慮直接出售該公司的股權,其操作概念跟台灣的房地產特定股權交易相同。
  6. 以租代售:將原本要出售的資產改為租賃的方式來進行,因為資產並未出售,因此不會觸發BIG tax。

若S-corp日後有產生built-in gain,再填報Form 1120-S時另需額外填寫Schedule D的部分來計算BIG Tax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