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外國稅額扣抵(FTC)

外國稅額扣抵(FTC)

外國稅額扣抵(FTC)

台灣其實有相當多的民眾擁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這些民眾可能是因為年輕的時候在美國留學、工作或因為小時候在美國出生而取得公民身份,這些民眾雖然長年居住在台灣,但仍有向美國政府報稅的義務,美國個人所得稅是採取全球課稅,但允許在國外已繳納過的所得稅,可用於抵免美國的應納稅額,這就是有名的外國稅額扣抵(Foreign Tax Credit, FTC),如果讀者本身的主要生活重心是在台灣,又擁有美籍或綠卡身份,那你一定要了解FTC的規定。

依據美國稅法之規定,原則上只有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及美國稅務居民等,是以F 1040、F 1040-SR方式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完全享有FTC的抵稅權,然而擁有FTC並不代表在國外所繳納的全部稅金通通都可以拿去美國抵稅,FTC是有扣抵上限的,原則上能夠扣抵的上限僅限於因增加美國境外所得所增加之而需多繳納的所得稅部分,該邏輯與我國所得稅法之概念相同,但IRS又允許當年度沒有使用完的FTC可用以前抵(carry back)前一年的所得稅,或後抵(carry forward)往後10年的所得稅

要特別提醒讀者,FTC並不是生來就有,需要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列舉才可以享有,而這個部分需要在申報所得稅時,另外填寫Form 1116稅單。大多數人會問外國所得稅的納稅時點與美國納稅時點不同,FTC要如何列舉呢?納稅義務人可選擇用以下兩種方式來進行列舉:

  1. 以實際納稅時點來認列:這是指納稅義務人以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外國所得稅來做為列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稅務爭議較小,而FTC則是以實際納稅日當天的匯率進行換算。
  2. 以應計原則來認列:由於每個國家繳納所得稅的時間點不同,以台美為例,台灣的所得稅是在每年5/1-5/31繳納,但美國的所得稅卻是在4/15,這代表若要以實際納稅日來做列舉,可能在台灣的美國人就無法使用到FTC,因此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應計基礎(accrual basis)來列舉,所謂的應計基礎,是指預先估列當年度應納的外國稅額來做為列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預先享受到FTC,但缺點是由於稅捐還沒有實際繳納,因此稅務爭議可能較大,特別是若日後實際繳納的外國稅金比預估數來得少,需要重新修正稅表,甚至補稅。若納稅義務人選擇用accrual basis來認列,則匯率之換算是以全年的平均匯率來計算。

對於具有雙重國籍的人來說FTC及FEIE都是相當重要的節稅規定,相較於FEIE僅限於勞動所得,FTC則更廣泛地包含了passive income在內的所有所得,然而FTC的本質畢竟是避免重複課稅,所以不是所有海外所繳納的所的稅稅通通都可以做為抵稅額,像是納稅義務未確定的暫繳或扣繳稅額就無法做為列舉,另外像是為了故意取得美國抵稅權而刻意安排的不公平交易所產生之外國稅額、具有補貼性質的應納稅額(先繳稅給政府,再以補貼的方式返還)等通通都會被IRS認為是不合格的FTC而遭到剔除,除此之外,若支付的海外稅金是繳納給美國國務院所認定的恐怖主義國家,該稅金也同樣不得列為FTC進行稅額扣除。

最後讀者需注意,若國外所繳納的所得稅有變動,例如核定稅額與當初列舉FTC數不同,需要透過F 1116表的schedule C表進行調節及修正,若有因此影響到之前年度的稅額數字,則須透過F 1040-X表來進行修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