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開曼群島STAR信託簡介

開曼群島STAR信託簡介

開曼群島STAR信託簡介

開曼群島也是國際上知名的離岸金融中心,與BVI相同,為了強化其離岸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該地區在信託法中特別增修了「The 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 STAT」,有別於該地區原有的信託規範,STAR架構有下幾個重要特色:

  • STAR信託可永續存在(傳統開曼信託最長存續期間僅為150年)
  • 允許在STAR信託架構下設立沒有受益人的私人目的信託(Private Purpose Trust)
  • 強制設立信託執行人(Enforcer)

如果說BVI的VISTA信託是將受託人的權限還給委託人,那開曼群島的STAR信託則是弱化與限縮受益人權限,讓信託能夠更聚焦在「完成目標」而非「分配」,這對於希望能將資產進行永續傳承的家族來說又會是另一個新的選擇。

STAR信託強制要求必須設立信託執行人(Enforcer)而信託執行執行人是唯一在法律上能夠執行信託契約之人,同時STAR信託也移除了受益人執行信託的權利以及知悉信託財產的權利,而上述權利都轉移給信託執行人,這麼做的目的是希望信託能夠確實按照委託人的願望來運作,避免受益人擅自變更或終止信託條款。

傳統信託理論認為信託必須要有可確定的受益人,而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的信託(例如:為照顧全台灣的弱勢家庭或為了照顧自己過世後遺留的寵物)則不一定會有明確的受益人,這種信託稱為「目的信託」。以台灣信託法來說,合法有效的目的信託僅限於以公益為目的的公益信託,若是為了滿足人目的而設立的私人目的信託則尚不允許。STAR信託架構則不只允許公益目的信託,同時也允許設立私人目的信託或是多信託架構的混合信託。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想要成立私人目的信託呢?以下我們用一個常見的家族傳承架構規劃來做說明。王董事長希望能將名下產業(包含不動產、家族企業及上市櫃公司股票)用以照顧後代子孫,但為了怕子孫揮霍無度,所以希望信託資產的本金永不分配,子孫僅能取得每年信託資產的孳息利益,同時王董也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繼續管理相關產業。在這樣的期待下,王董將所有資產放入一個普通信託中,並且成立一個私人信託公司,由這間私人信託公司擔任信託的受託人,這樣的安排下,雖然資產已經交付信託,但實際上還是由自己所控制的信託公司掌控,很大程度上王董仍保留了對資產的控制權。然而我們可以發現因為私人信託公司是受託人,信託資產在法律上歸屬於該私人信託公司,因此只要掌握該私人信託公司就等於掌握了整個信託資產,換句話說,雖然王董希望信託資產永不分配,但當其過世後,王董所持有的私人信託公司股權仍會由後代子孫繼承,此時就難保子孫確實仍會如王董所願,讓信託資產永許傳承下去。為了解決這層疑慮,我們可以在STAR架構下,成立另一個私人目的信託並將王董所持有的私人信託公司放到這個目的信託當中,而該目的信託的委託人則由開曼群島當地的持牌信託公司擔任,這樣王董的後代子孫就無法直接掌控該私人信託公司了。

雖然永續傳承是一個很好的信託初衷,但時空背景總是會改變,50年前設立信託的條件與背景可能早已不符合時宜,此時就可透過信託執行人(Enforcer)來進行信託條款的修正,而信託執行人不能是信託受益人,一般來說會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委託人所信任的第三方來擔任,信託執行人必須依照信託條款來進行信託資產的處分,從而避免受益人為了滿足短期利益而破壞永續信託的長期規劃。

總結來說,BVI的VISTA信託比較著重在委託人對信託資產的控制,而開曼的STAR信託則聚焦在目標的實現,而這些目標並不一定會有明確的受益人,因此一般來說,若希望讓家族企業的股權能夠永久由單一家族控有,則多半會選擇用STAR信託架構來進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