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F-1099K簡介

F-1099K簡介

F-1099K簡介

對台灣稅法有稍微認識的朋友都知道,營業稅與營所稅是密不可分的,透過統一發票進銷勾稽的機制,國稅局不只可以課徵到營業稅,最重要的是可以清楚掌握營業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所以營業稅可以說是查核所得稅的重要利器。

然而有去美國旅遊的朋友可能會發現,在美國買東西好像沒有拿過發票,事實上在美國購物消費,店家也是會開立收據(receipt)給顧客,如果是跟美國公司做生意,理論上也會收到invoice,但無論是receipt或invoice樣式好像都不同,這代表美國商家開立的單據其實並不像台灣的統一發票,是由國家統一管控,換句話說,IRS其實不會知道店家到底開了多少單據給客戶,那這樣IRS要如何掌握稅收呢?

雖然美國沒有統一發票的機制,但卻有一種獨特的申報表格叫做「F-1099K」其概念跟台灣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機制很像,也就是由付錢的人開立憑單給收到的錢人,一來是提醒所得人要申報所得,二來也是讓國稅局知道有這筆所得。不過在美國F-1099K是由支付方進行填報,而這邊所指的支付方並不是買方,而是實際把錢轉出去的第三方機構,像是信用卡公司、第三方交易平台、金融機構等,舉例來說,某A使用信用卡向商家購買了一台筆電,所以商家實際上是由信用卡公司那邊收到貨款,所以F-1099K是由信用卡公司開立給商家,這個機制其實可以透露出美國的稅務查核邏輯其實是從金流的觀點出發。

依照美國稅法的規定,在2022年以前,若一整年對單一商家所支付的商品或勞務收入,金額超過USD 20,000且全年交易筆數超過200筆,支付方就必須填報F-1099K,然而為了更精準掌握稅源,根據2021年的「美國救援計劃法案」之規定,F-1099K的填報門檻將降低至USD 600,新規定將在2024年開始適用。F-1099K的申報義務人是金流的實際支付方,也就是金融機構,申報義務人必須在1/31前將記載前一年收入的F-1099K寄發給所得人,同時若採電子傳送最遲需於3/31前向IRS進行申報(採紙本寄送最遲需於2/28前完成)。

當所得人取得F-1099K,要怎麼填報收入呢?此時要看所得人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來經營其事業來取得收入,一般來說可分成以下幾種可能:

  1. 個人自雇者或獨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是以個人的方式經營上,所以該個人需將F-1099K上所列載之收入,填入F-1040 schedule C,據以計算所得。
  2. 合夥企業或LLC:一般情況下,LLC與合夥企業都採穿透方式課稅,因此所得之申報仍回歸到個人身上,但與獨資及個人自雇者不同,合夥企業合夥人除需將合夥利益填報在F-1040 schedule E外,尚須填報合夥企業專用之F-1065稅表。
  3. C-corp:由於C-corp並非穿透實體,所以其所得應由營利事業本身繳納,故當C-corp收到F-1099K時,需將該收入金額填報至C-corp專用之F-1120稅表。
  4. S-corp:S-corp雖可採穿透課稅,但其法律上仍屬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專屬的稅表為F-1120-S,S-corp之股東再將其所能歸屬之所得填入F-1040 schedule E進行課稅。

當商家收到F-1099 K需特別留意以下資訊,若有出現錯誤,應立即聯絡支付方,要求其更正,否則IRS會依照F-1099 K上的資訊進行課稅:

  • F-1099 K是否確實會自身收入,或金額是否有重複填報
  • TIN稅號是否有誤
  • 收入金額及數量是否正確
  • 商家類別代碼(MCC)是否錯誤

最後提醒大家,F-1099K上的支付總額是不考慮折扣、退款、費用、現金優惠扣除額等調整數的支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