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隔代繼承之規劃

隔代繼承之規劃

隔代繼承規劃應注意事項

我們都知道遺產稅原則上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下的遺產加上擬制遺產(死亡前兩年對特定人之贈與)來計算,這意思是如果從上一輩所繼承來的財產,在自己過世時若還沒有用完,這些繼承來的財產未來還是會變成自己的遺產,雖然遺產稅法17條有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但同一筆財產被課兩次以上遺產稅是有可能發生的。有些腦筋轉得比較快的人就會想,如果我直接把財產由下下一代繼承,是否就可以省掉一次遺產稅呢?這就是我們今天要來討論的隔代繼承規劃。

隔代繼承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課稅原則,以美國來說,IRS認為直接讓遺產由次一個世代的人繼承會是在故意規避遺產稅,因此針對這種情形,需要額外課徵「隔代贈與稅(GSTT)」,最高稅率高達40%,因此GSTT是美國在做傳承規劃必須思考的重要議題。不過好消息是台灣並沒有「隔代贈與稅」的問題,所以要透過隔代贈與降低遺產稅在台灣確實是可行的,只是在實務操作上還是有些地方需要特別注意。

首先民法1138條有明確規範繼承的順位,又依民法1140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很多人會想說那只要我拋棄繼承,就可以由我的孩子來「代位繼承」遺產,但實際上這樣的操作是不行的,因為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的前提是原繼承人有民法1145條所規定的下列事項,才有民法1140條代位的適用: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如果是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依民法1176條規定,若原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所以我們可以發現,本人自願放棄繼承權是不能由子女代位繼承的所以在自己還在世時,要自己的子女具有繼承權必須是上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都放棄繼承權,才依民法1176條之規定而成為繼承人。

然而當子女輩成為繼承人,又會衍生另一個問題,那就是應繼分的計算可能跟你所想的不一樣。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假設爺爺有三個孩子,孩子們又幫爺爺生了五個孫子,這個家族希望透過「隔代繼承」讓孫子直接繼承爺爺的遺產,因為有三個家庭,所以在公平狀態下,每個家庭會分到爺爺1/3的遺產。長子家有兩個小孩,因此長孫及長孫女各分得3/1*1/2=1/6的遺產,而老二家因為只有生一個小孩,所以二孫女可全部分得老爸應得的1/3遺產,老三家的算法則是與老大家相同。

不過這樣的算法其實是錯的,因為我們剛才有說過拋棄繼承無法讓子女代位繼承遺產,唯有在優先順序繼承人都失去(放棄)繼承權,在沒有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而依照民法繼承的概念,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分是採平均分配,所以五個孫子每人的應繼分應該是相同的1/5而非原先設想的情況。如果還是希望按照家庭的方式來分遺產,就必須要另外透過預立遺囑或由繼承人進行協議分割的方式來處理了,實務上有發生過非常多在規劃隔代繼承時,因為搞錯繼承順序而造成家族紛爭的例子!

最後提醒大家的是若採上述方式規劃「隔代繼承」需特別留意計算遺產扣除額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是以拋棄繼承前原可扣除額數額為限,而不是拋棄後的繼承人數來計算,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可以透過隔代繼承來增加遺產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