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海外所得不同類別不得互抵

海外所得不同類別不得互抵

海外所得出現損失 不同類別不得互抵

 

大部分人都知道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可分為十大類所得,而綜合所得稅之計算是將上述十大類所得加總再按照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既然所得是各類別加總,那如果當中有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呢?

 

答案是不行

 

我國稅法規定所得損失抵免僅限於同類別的所得,也就是說如果有財產交易損失是不能拿來抵免利息所得的,而這樣的原則不只適用於所得稅本稅,個人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之計算也是相同的。過去曾經發生一個真實案例,有民眾當年度出售海外債權虧損1600多萬,但同時也從該債券領取約1600多萬的利息,民眾認為自己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利得,因此並未申報海外所得,然而國稅局認為因為出售債券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債券利息則是利息所得,因為所得類別不同,因此損失無法與所得互抵,該民眾因此連補帶罰繳將近290萬的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