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2023-12-05
- 個人稅務
- 會計師
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先簡單說明一下信託價值怎麼組成:
在一個股權信託當中,信託價值=股票價值+未來孳息價值
稅法用很攏統的方式假設,未來的信託價值就是目前的股票價值,而信託期間到期的股票價值就透過折現的方式來表達,因此孳息價值其實就等於目前的股票價值-未來股票折現的價值
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假設目前的股票是1000萬,預計信託期間4年,市場利率是4%,這代表四年後僅考慮股票本身的折現價值為8,548,042,而中間的差額1,451,958元就孳息的價值。
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架構中,只有孳息的部分會被課到贈與稅,而從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發現需要被課稅的部分是1,451,958元,然而如果這是一間很賺錢的公司,四年下來分配的股利只要超過1,451,958元,都會有節稅的效果。由於孳息的計算是按照當前價值與未來折現的差額計算出來的,如果當前價值與未來折現價值的差異越小,被課贈與稅的部分也會越小,而我們都知道折現率越小或是折現期間越短,折現效果就會越小,因此在低利率時代用短天期來規劃的「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會有相當顯著的節稅效果。
至於「本金他益,孳息自益」則剛好相反,因為他益的部分是股票本身,所以在同樣的例子中,需要被課贈與稅的部分就是8,548,042元,雖然還是比直接贈與1000萬的股權來得省,但節稅效果相對就沒有這麼漂亮。由於「本金他益,孳息自益」要課贈與稅的部分是折現後的股票價值,因此適合用在高利率及長天期的信託當中。
大部分在台灣所做的都是「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而這類型的信託百分之九十都是看上其顯著的節稅效果,因此早年有很多上市櫃大老闆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規避贈與稅。然而國稅局也不是省油的燈,為了杜絕這樣的租稅漏洞,財政部陸續發佈了幾條函示,其中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函明確指出如果委託人在信託期間已經知悉盈餘分配情形或是委託人具有實質控制盈餘分配的能力,那這樣的「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會被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轉正,也就是股利會視為委託人的所得先課所得稅,而他益出去的孳息在被當成贈與課一次贈與稅。
許多信託人員會把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函的重點放在信託簽約時是否「知悉」盈餘情形,從而告訴客戶只要信託合約簽在股東會之前就沒問題,然而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其實真正的重點在於委託人是否具有實質盈餘控制的能力。舉例來說,有一間家族企業,公司四個股東都分別是爸爸、媽媽及兩個小孩,而這四個人又同時擔任公司的董監事,其中爸爸及媽媽的持股超過一半,在這樣的情況下縱使信託合約是簽在股東會之前,但你會相信爸爸及媽媽無法控制盈餘的分配嗎?
信託的原始設計並非以節稅為目的,而是在於資產的保護,回歸到家族傳承的核心精神,如果最終目標是要把財富安全的移轉給下一代,那其實「本金他益,孳息自益」可能更安全也更符合長遠的傳承目標。在企業傳承的過程中,下一代可能當下還沒有完全接班的能力,因此透過信託可以讓股權的控制還保留在上一代手中,等到下一代準備好了再轉移過去。
除此之外,台灣大多數中小企業都持有不動產,這代表只要這些不動產沒有處分,公司的股權價值理論上會一直上漲,這也代表日後的遺產稅會比現在高,但透過「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方式其實可以把股權價值「凍結」在現在的價值,而且如果信託期間做得久,折現後的價值會更低,雖然效果可能沒有「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來得巨大,但也是有不錯的節稅效果,重點是它的稅務風險相對更低,而課稅原則跟我們之前所介紹的美國QPRT信託相當類似。